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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环球网校·2019-07-24 08:58:17浏览38 收藏11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本文分享土地增值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仍不清算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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