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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环球网校·2019-07-24 08:54:47浏览44 收藏4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本文分享土地增值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免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居民个人转让住房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配套习题

【多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

B.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投资非房地产企业

C.房地产公司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D.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免征土地增值税;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和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判断题】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接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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