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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一节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环球网校·2019-07-22 09:43:25浏览29 收藏2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一节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本文分享房产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非经营性房产——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注意】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6)公共租赁住房;

(7)高校学生公寓;

(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注意】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临时房及停用房——免征

(10)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

(11)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

(12)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

全民健身——减半

(1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14)其他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

【注意】(13)、(14)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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