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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位会计人员:
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范围按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必须按照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完成后,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建立包含继续教育信息在内的会计人员信息档案,会计人员信息档案定期报送至财政部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会计人员应参加《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的会计管理机构以及上级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年度进行,当年度必须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记载。
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方式与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要求进行。自治区财政厅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政策,均指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以及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至以后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按年度进行累积,累积学分达到年度要求的学分后,由系统定期自动或会计人员随时主动操作记入会计人员信息档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果对使用单位提供公开查询。
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一)现场培训
现场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以上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组织。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培训过程实行考勤管理,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盟市以上财政部门记入会计人员学分银行。
(二)网络培训
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备案评审的方式确定了2019-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备案通过的网络培训机构,会计人员可以选择任意一家网络培训机构网站完成继续教育,也可以登录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通过首页的【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网站登录学习。
会计人员按年度选购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的年度课程,年度课程开通之日起90天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学习、考试的,需要重新选购课程。
会计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的年度课程中按课程选择学习,学习完毕后按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记载本门课程的学分。会计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累积完成的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
会计人员当前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截止日后的90天内完成学分记载。
(三)视同完成
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三)列明的方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或通过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通过,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在会计人员取得证书后,直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会计人员必须11月30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申报备案。备案通过的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其继续教育学分从备案通过年度开始的在校期间,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度12月份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直接记载。
其他方式或其他情形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在视同完成情形发生的当年度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登记,由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在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属于跨年度申请的,管理机构不予审核登记。会计人员申请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视同完成方式学分计量执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计量标准。
四、继续教育收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收取,收费标准执行以前年度形成的行业自律价格,每人每年30元。
会计人员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后,如果需要发票报销,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培训机构提供开票信息,培训机构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出具正规发票。
五、继续教育其他要求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时间与经费保障,督促会计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对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及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将考评结果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会计人员要按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继续教育过程中网上挂学、代学,只收费不培训,少培训多记载学分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个人失信信息中。
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通过内蒙古继续教育网补学完成。
会计人员连续三个年度或累计四个年度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视作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会计人员档案信息转入异动会计人员数据库,不再按照会计人员对待。
进入异动数据库的人员,如符合再进入会计人员数据库的条件,在补学完成继续教育后,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恢复进入会计人员数据库。
会计人员申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的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含公需科目、专业科目),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执行。专业科目完成继续教育证明直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使用单位可以扫描证明材料上面的二维码或在公众查询页面进行核实。公需科目完成继续教育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验卡。
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转,需要在现所属地区完成继续教育后方可进行,财政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会计人员不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不能参加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不能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同时依法依规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失信信息中记载。
以后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年度培训通知中没有再次列明的事项,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问题联系自治区各级会计管理机构。
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的问题,直接联系培训机构。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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