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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环球网校·2019-07-05 09:41:49浏览42 收藏21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本文分享消费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推荐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

(1)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

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预收货款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其他结算方式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 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 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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