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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增值税纳税地点

环球网校·2019-07-04 09:42:36浏览65 收藏32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增值税纳税地点”本文分享增值税纳税地点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推荐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户一般情况

申报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申报纳税地点:分别申报

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户到外县(市)销售或劳务

向机构所在地报告;申报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

未报告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未向销售地申报纳税 机构所在地

3、非固定户

申报纳税地点: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申报纳税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

5、进口

申报纳税地点:报关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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