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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其他税收优惠

环球网校·2019-07-03 09:43:17浏览61 收藏12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其他税收优惠”本文分享其他税收优惠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推荐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其他税收优惠

1、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

2、小微企业

月销售额≤3 万元,免征(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3、其他减免税规定

①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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