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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环球网校·2019-07-03 09:34:42浏览46 收藏9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本文分享增值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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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1)“外购”货物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管理不善+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5)按简易办法征收

(6)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进项税额转入

适用: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认证

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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