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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一节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环球网校·2019-07-01 09:55:07浏览56 收藏11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一节税收法律制度概述”本文分享税收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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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特征

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

1、主体-征税机关: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义务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内容

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三、税法要素

(1)纳税义务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

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重要标志

(3)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比例税率: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5)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

(6)税收优惠

减税、免税

起征点 达不到不征,达到或超过全额征税

免征额 达不到不征,达到了超过部分征税

四、税款征收

税务局:除去海关征收的其他所有税种

海关: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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