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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等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1、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法律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 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
法律责任: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2、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的
法律责任: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法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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