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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六节委托收款

环球网校·2019-06-28 09:29:55浏览30 收藏12
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六节委托收款”本文分享委托收款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它支付工具

委托收款

1、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办理程序

(1)签发

(2)委托

委托收款证明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 4 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4)拒绝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 3 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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