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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1、受理案件的范围: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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