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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新增、变化内容往往会成为考试热点,因此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需重点关注这些变化的内容。具体《初级会计实务》教材第三章调整内容如下
3.2 | 131 | 倒数第13行 | 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改为“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手续费时,按照确认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3.3 | 145 | 倒数第2-6行 | 将“(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如用于生产税率为11%的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改为“(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2%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3.4 | 146 | 倒数第15-16行 | 将“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符合规定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改为“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销售行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3.4 | 146 | 倒数第14行 | 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改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3.4 | 148 | 第3-6行 | 将“如用于生产税率为11%的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2%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3.4 | 160 | 第10-11行 | 将“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而向企业征收的附加费用,企业按应交流转税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改为“教育费附加是指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来源而向企业征收的附加费用。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其一定比例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
162 | 倒数第1行 | 在下面增加下列内容: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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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倒数第2-3行 | 将“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改为“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
175 | 第5-7行 | 将“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改为“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
175 | 第8-13行 | 将“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改为“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