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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抵减的通知
各省直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要求,现将我省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分抵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减对象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下同)且在我省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的待业人员。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学生。
(四)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抵减情况及相应抵减学分
(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每天折算10学分;
(二)参加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2018年度各级财政部门举办的财务会计类专业会议或培训,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2018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2018年度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2018年度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2018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每学分折算1学分。
(九)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抵减。
三、抵减程序
(一)财政部门直接办理抵减
1. 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由省财政厅直接办理抵减。
2. 在海南省参加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单科合格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办理抵减。
3. 在海南省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单科合格的,由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提供人员名单,省财政厅办理抵减。
4. 参加2018年度各级财政部门举办的财务会计类专业会议或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抵减。
5. 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学分抵减的,由省财政厅办理抵减。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网上申请抵减
除上述财政部门直接抵减情况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抵减情况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 申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11月30日后直接登录“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http://www.hainanjxjy.com,以下简称“平台”),点击“个人中心”-“学分抵减申请”-填写信息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2. 审核与记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抵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对应的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其填报信息、佐证材料是否相符、是否满足抵减情况和相应学分。审核无误的,平台自动抵减申请人2018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3. 查询:会计人员可自行登录平台“个人中心”——“查看培训结果”查询课程完成和学分抵免信息。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线下申请批量抵减
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涉及同一抵减情况和抵减相同学分的人员较多(一般应超过30人),可由单位填写《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抵减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抵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抵减。
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单位所在地在海口的,提交省财政厅申请抵减;单位所在地不在海口的,提交所在地财政局申请抵减;其他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抵减。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所有需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抵减的,均需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琼财会〔2018〕1353号,链接:http://www.hainanjxjy.com/cms_content/ff8080816694a457016694e9a6a00015/)的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
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抵减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相关考试成绩公布或相关培训及会议结束后30日内按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若本通知印发之前考试成绩已公布或培训及会议已结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否则不能抵减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二)年度已抵减继续教育学分未达到90学分的,申请人需在2019年4月30日前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通知》(琼财会〔2018〕1425号)(链:http://www.hainanjxjy.com/cms_content/ff8080816694a457016694e83f4b0012/)的要求,自行登录平台完成剩余学分的网上培训学习和考核。
(三)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的其他学分抵减计量标准的,待省财政厅合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后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抵减继续教育学分相关佐证材料一览表
2. 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抵减申请表
3. 海南省财政厅办理的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抵减情况一览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抵减继续教育学分的相关佐证材料一览表
事项 |
佐证材料 |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
包含申请人信息的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 |
(二)在外省参加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单科合格的; |
1.在外省参加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科合格的,不需要提供佐证材料。 2.在外省参加2018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单科合格的,需提交经当地注协盖章确认的单科合格成绩单扫描件或图片。 |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2018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 |
符合条件院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已至少通过2018年度一门课程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证明或经教学管理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扫描件。 |
(四)独立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2018年度课题结项的; |
课题结项证书或课题结项文件扫描件。 |
(五)2018年度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 |
发表论文刊物的封面、目录、版权页及知网查询结果扫描件。 |
(六)2018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 |
所出版书籍的封面、带书号及出版时间证明页、目录 |
(七)参加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 |
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相应学分的证明材料。 |
附件2: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抵减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由申请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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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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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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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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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学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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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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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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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抵减事由 |
1、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2018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2、独立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2018年度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3、2018年度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4、2018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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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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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初审人数: 人 经办人及时间: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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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档审核 |
记档人数: 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
备注:本表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线下批量申请抵减时使用。
附件3:海南省财政厅集中办理的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抵减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抵减项目 |
抵减学分 |
备注 |
1 |
海南省第三期会计领军优秀人才第一次集中培训班 |
90 |
实际参加培训人员 |
2 |
海南省第三期会计领军优秀人才第二次集中培训班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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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南省第一、二期会计领军优秀人才2018年继续教育培训班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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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南省《政府会计制度》实施贯彻动员大会暨师资培训班 |
10 |
培训前已按文件要求报送姓名和身份证号、培训期间完成签到的人员 |
5 |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和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培训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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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 |
90 |
在海南省参加考试,单科合格。 |
7 |
其他省财政厅文件中列明继续教育抵减的会议或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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