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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7号)要求,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和证书发放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55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5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55分),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60分)的,发放自治区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在自治区内有效;达到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50分),未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55分)的,发放标注“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在南疆四地州内有效。
四、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证书的发放和补发工作。各地、州、市人社局和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考试成绩发布后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报送考试合格人员信息(数据盘和盖章纸质版各一式两份),并统一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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