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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函》(苏财会函[2018]8号)和《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5〕18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我市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范围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
2018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上注册(新学员通过身份证号注册、老学员直接登录)、网上交费、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的方式。学员可登录镇江市财政局官网首页(http://www.zjcz.gov.cn/)点击“镇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入口”、或者直接登录东财在线网址(http://zjkj.edufe.cn/)进行学习。具体操作流程见东财在线网站公告。
三、继续教育时间
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止,学员在该时间段自行安排好学习和考试。以前年度(2011年—2017年)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考试的人员,应报名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方式与2018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凡参加其它形式继续教育未满24学分的,其差额部分仍须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学习,补足24学分。
(一)学员通过指定的网校培训,完成规定课程、课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24学分。
(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凡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每通过一科(门)考试,折算为24学分;
2.凡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可凭毕业证书一次性办理在校期间的继续教育手续;
3.凡参加市级以上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等,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4.凡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其它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凡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折算为12学分;
6.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折算为24学分。
8.参加2018年镇江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会计制度培训,培训一天折算为12学分。
(三)凡符合上述第1、2、3、4、5、6条款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类成绩证明、毕业证书、论文、论著等)于2018年12月28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前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辖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地址附后)办理抵免登记手续;符合第7条款的(关系在镇江市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与非执业会员)不需要本人办理抵免登记手续,由镇江市财政局会同镇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办理继续教育的抵免数据导入,否则需要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上述地址自行办理抵免手续;符合第8条款的会计人员不需要本人办理抵免登记手续,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继续教育的抵免数据导入。
五、培训机构管理
网络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财政部门将对网络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六、其他事项
(一)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学员的学分抵免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6日
2018年镇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办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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