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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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