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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托收承付

环球网校·2018-08-01 08:50:39浏览135 收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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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托收承付”历年考试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各种题型都有涉及,难度主要在于需要分辨和记忆的内容比较多,需要同学们引起重视。
考点27:托收承付

一、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适用范围的要求

(一)金额:每笔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为 1000 元)。

(二)内容:必须商品交易或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三)单位: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四)合同:双方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五)证件: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三、程序

(一)托收

(二)承付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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