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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考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哪些条件?
答: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何时报名?何时考试?
答:一般安排在考试前一年的11月左右报名,次年5月份考试。详细报考时间请留意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的通知(www.xmcz.gov.cn)
3、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哪些条件?
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何时报名?何时考试?
答:一般安排在3月左右报名,9月份考试。详细报考时间请留意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的通知(www.xmcz.gov.cn)
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哪个单位组织?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考务工作由厦门市会计服务中心负责。
6、高级会计报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哪些条件?
答: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资格证书(五年)。
7、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对象是什么?
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公务员及参公单位人员除外)。
8、申报高级会计师有哪些条件?
(1)、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2)、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一篇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字数在1500字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含审计师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9、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人员破格晋升高级职务有哪些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一项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提前时间不超过2年),具备下列条件二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1)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设区市以上财政、人事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财政工作者或荣获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财务、会计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3)在省、部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3篇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财会专业论文(累计字数达6000字以上)。
(4)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2万字),材料经采用确认效果较好。
(5)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以上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10、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要具备那些条件?
答: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具有完全行为能为;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11、专业阶段与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各有那几门?
答: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税法、经济法六门考试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以分科、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12、专业阶段六科考试应在几年内完成?
答:应在五年内完成,超过五年成绩无效。
1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1.鼓励申请人依法登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2.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含)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请在工商登记之前,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查询有无重名。)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4)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业务。
(6)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1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1.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选择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年业务收入必须在1000万以上。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其中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