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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法的形式

环球网校·2018-07-16 09:27:02浏览124 收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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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法的形式”本文为考生提供第一章总论考点内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为2019年打下牢固的基础。
法的形式

1、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最高立法机关)

2、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

6、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单项选择题

1、对下列规范性文件所作的判断中,不正确的是( )。

A.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B.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C.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属于自治法规

D.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答案】A

【解析】选项 A: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2、下列规范行为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

D.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答案】D

【解析】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令第 287 号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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