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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应按照净利润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下同) 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非公司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可超过净利润的10%。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有盈余 (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正数),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 (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公司制企业可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非公司制企业经类似权力机构批准,也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后者由企业的权力机构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