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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环球网校·2016-05-25 10:48:53浏览72 收藏21
摘要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款征收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款征收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税款征收措施之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一、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环球网校提供纳税担保)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需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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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二、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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