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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税收优惠

环球网校·2016-02-23 11:09:31浏览75 收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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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春节假期结束,考生回归学习,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于5月14日-18日举行,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税收
  【摘要】春节假期结束,考生回归学习,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于5月14日-18日举行,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全面梳理知识点的开始阶段,掌握教材基本内容,一起学习以下内容《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更多资料尽在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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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环球网校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内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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