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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票据权利的取得

环球网校·2016-01-21 09:02:32浏览108 收藏43
摘要   【摘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于5月14日-18日举行,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票据权利的取得,是全面梳理知识点的开始
  【摘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于5月14日-18日举行,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票据权利的取得”,是全面梳理知识点的开始阶段,掌握教材基本内容,一起学习以下内容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票据权利,更多资料尽在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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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基本规定(环球网校提供票据权利内容)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二、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三、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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