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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法的形式

环球网校·2015-12-04 09:11:39浏览0 收藏0
摘要   【摘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于5月14日-18日举行,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法的形式,是全面梳理知识点的开始阶段,掌
  【摘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于5月14日-18日举行,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法的形式”,是全面梳理知识点的开始阶段,掌握教材基本内容,一起学习以下内容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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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环球网校提供法的形式内容)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区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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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指导班2016年课程开课了

201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开始报名,为了帮助同学们了解考试、尽快进入备考状态,环球网校特邀老师录制备考指导班:
经济法基础
老师介绍:赵俊峰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通过司法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从事会计职称、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工作,曾多次受邀在多家教育媒体和搜狐等知名网络媒体,开展考前辅导座谈。
●主讲会计职称经济法、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类课程。
●赵老师理论功底深厚扎实,授课生动严谨、饱含激情,深受学生欢迎。被环球职业教育在线聘为网上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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