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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知识点汇总(二十)

环球网校·2015-10-29 16:17:14浏览73 收藏29
摘要   【摘要】对于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想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个好成绩,考生不妨从现在就开始备考吧。环球网校提示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教材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

  【摘要】对于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想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个好成绩,考生不妨从现在就开始备考吧。环球网校提示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教材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经济法基础考点,以下内容为“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知识点汇总(二十)”,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里拥有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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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知识点汇总(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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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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