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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知识点

环球网校·2015-09-01 11:20:35浏览64 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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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温馨提醒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教材基础知识很关键,要想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个好成绩,考生不妨从现在就开始备考吧。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

  【摘要】环球网校温馨提醒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教材基础知识很关键,要想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个好成绩,考生不妨从现在就开始备考吧。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经济法基础考点,以下内容为“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知识点”,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里拥有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十六)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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