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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知识点

环球网校·2015-09-01 11:19:38浏览117 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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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温馨提醒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教材基础知识很关键,要想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个好成绩,考生不妨从现在就开始备考吧。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

  【摘要】环球网校温馨提醒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教材基础知识很关键,要想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个好成绩,考生不妨从现在就开始备考吧。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经济法基础考点,以下内容为“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知识点”,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里拥有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十六)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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