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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税务登记的内容知识点

环球网校·2015-08-18 16:41:50浏览48 收藏9
摘要   【摘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暂未公布,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

  【摘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暂未公布,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税务登记的内容”知识点详细介绍,特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税务登记的内容知识点”,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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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等。

  一、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五、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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