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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暂未公布,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战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会涉及的考点,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详细介绍,特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商业汇票知识点”,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八)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种类
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二、商业汇票适用范围
只是单位(法人及组织)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三、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提示: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其中,“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提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五、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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