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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出票知识点

环球网校·2015-08-24 16:03:54浏览30 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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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于5月份顺利结束,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的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出票知识点”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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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定金额和费用。

  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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