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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当事人知识点

环球网校·2015-08-25 16:21:11浏览36 收藏14
摘要   【摘要】2015年上半年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

  【摘要】2015年上半年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当事人知识点”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票据当事人”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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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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