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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解除知识点”,2015年5月份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劳动合同的解除”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三)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二、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⑦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⑪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⑩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⑪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⑫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⑬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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