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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用期知识点”,2015年5月份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试用期”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三)
试用期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
(1)关于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不得超过l个月;
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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