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地名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的是()
在互联网平台或者店铺的商品详情、商品属性中客观表明地域来源
未经许可,在产地范围外的相产品上使用他人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
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
在商品上使用表明产地或者地域来源
下列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地名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在商品上使用表明产地或者地域来源;在互联网平台或者店铺的商品详情、商品属性中客观表明地域来源; 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使 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等文字的,并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属于正当使用行为。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但不得擅自使用该集体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