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初级建筑与房地产-经典母题班-第5章-经典题-第2题-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模式下,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力表述不正确的是
工程建设组织协调工作的主持权
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确认权和有限否决权
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调整权,但无否决权
考查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模式下,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外部”协调工作多由项目法人来承担,而工程监理单位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多负责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工作。当然,这样的职责划分不是绝对的“内”“外”割裂,两者是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的。为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有效进行,按照责权一致原则,项目法人应授予工程监理单位相应权力,包括:工程建设组织协调工作的主持权、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和否决权,以及围绕工程建设的各种建议权等。特别是应授予工程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的否决权、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否则工程监理单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项目法人授予工程监理单位的权限应在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