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收货后三日内付款。后甲未交货,乙因此拒绝付款。乙行使的是( )
不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题考查了先履行抗辩权的知识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