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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复习:可撤销婚姻

|0·2015-06-04 13:17:44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复习: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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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受胁迫而结婚的非自愿婚。

  3、撤销婚姻的程序

  (1)婚姻撤销的机关

  宣告婚姻可撤销的机关可以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2)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3)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受胁迫方向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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