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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复习:无效婚姻

|0·2015-06-04 13:14:52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复习: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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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3、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1)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无效婚姻,只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

  (2)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3)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必须在婚姻无效的原因存在时,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4、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身份关系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3)亲子关系上的效力――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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