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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合同复习:不安抗辩权

|0·2015-04-17 10:28:4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合同复习: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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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③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不安抗辩权行使及效力――中止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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