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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抵押权的设立

|0·2015-03-13 10:30:5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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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权标的

  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

  2.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即除抵押合同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也都是书面要式合同。

  3.抵押权的登记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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