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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0·2015-03-09 12:57:4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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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能继续承包的,则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3.提前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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