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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概述复习:民法的调整对象

|0·2014-12-18 09:19:4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概述复习:民法的调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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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因物质财富和无形财富的归属和流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特点

  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2.多基于主体的自由意志而发生

  3.多是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其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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