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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事责任复习:不适当履行

|0·2014-02-13 09:07:59浏览0 收藏0
摘要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事责任复习: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债务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履行债务有瑕疵的为瑕疵给付。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是履行行为有瑕疵,以致侵害了债权人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

  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加害给付。加害给付行为给债权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110、111和第112条分别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以及其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况的,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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