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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成教课程免修免考办法

|0·2010-03-01 12:52:15浏览0 收藏0

  第一条 接受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可以提出相关课程免修或免考的申请,但毕业论文及按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考。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该课程的免修申请:

  (一)获得上海市通用外语(英语)水平考试初级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专科公共英语课程(大学英语A);

  (二)获得上海市通用外语(英语)水平考试中级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本科公共英语课程(大学英语B);

  (三)获得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初级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计算机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

  (四)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同课程;

  (五)通过各类高校高等学历教育课程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同的课程;

  (六)通过上海市(或省级)统考或专业资格考试,获得有关专业证书,达到本院相关课程要求者,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可以申请免修相同课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该课程的免考申请:

  (一)获得上海市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或上海市通用外语(英语)水平考试中级证书者,可以申请免考专科公共英语课程(大学英语A);

  (二)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考专科和本科公共英语课程(大学英语A、B);

  (三)获得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证书者,可以申请免考公共计算机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

  (四)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同层次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考相同的课程;

  (五)通过各类高校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历教育,获得相同层次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可以申请免考相同的课程。

  第四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或免考,必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班主任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免修或免考申请审批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免修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核。经审核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免考勤,但必须参加期末考核。班主任应在该课程授课完毕的两周前通知其参加考核。

  免修课程按期末考核成绩记分,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第六条 免考申请由学历教育部审核,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复核。经复核批准免考的课程,学生可免修、免考核,成绩按照相关证明材料的成绩折算计分。

  但学生申请免考课程的累计学分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免修或免考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班主任存档一份,学历教育部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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