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3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的应税消费品,另支付加工费6万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收回后,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准予后续抵扣。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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