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的停车场建设,以下几种概念中不正确的是:Ⅰ.居住区内的公共活动中心、商业中心等均应配建公共停车场;Ⅱ.居住区内已有集中车库的,公共活动中心不必再设停车场;Ⅲ.居住区内公建配建的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Ⅳ.居住区内的饮食店、门诊所等可考虑就近步行,不考虑停车位
Ⅰ、Ⅲ
Ⅱ、Ⅲ
Ⅱ、Ⅳ
Ⅲ、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5.0.5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3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5.0.6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