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依据《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外的绿地、公共设施和其他公共场所等享有( D )。
占有的权利
使用的权力
处分的权利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力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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