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09-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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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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