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91-4、甲公司为纺织企业,有从业人员500人;乙公司为危险化学品装卸企业,有从业人员50人;丙公司为食品生产企业,有从业人员的95人;丁公司为管道运输企业,有从业人员85人,根据《安全生产法》,()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甲公司
乙公司
丁公司
丙公司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